龍敏飛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09月18日02版)
  有關“總局禁止道德有瑕疵藝人作品進黃金檔”的消息一直傳得沸沸揚揚。而今這隻靴子終於落地,有衛視負責人證實,總局已電話通知衛視,“凡是播出有劣跡的導演、編劇、演員等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視劇,要慎重考慮”。不過該條規定沒有以文件形式傳達,只是電話傳達精神;至於何時執行,也沒有明確通知,只是表示“今後”。(9月17日《揚子晚報》)
 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新令,有人支持有人反對。支持者認為,明星乃公眾人物,一言一行都會產生極大的社會效應,沒有規矩不成方圓,給其戴上緊箍是很有必要的;反對者則認為,誰敢說自己沒有劣跡?真有劣跡就封殺,那以後就沒有影視劇可看了。更何況,我們對藝術家可以要求其德藝雙馨,對藝人則沒有必要有如此高的要求。客觀來說,這樣的分析皆有道理,正如同一枚硬幣的兩面。
  這就牽涉出一個問題,總局要求慎用劣跡藝人,那什麼是劣跡藝人呢?涉黃賭毒屬劣跡,潛規則女演員、人品不好、道德不彰等,屬於“劣跡”,這些應該沒有爭議。但是要慎用的劣跡藝人,到底是怎樣的一個標準,目前還不清楚。倘若對劣跡藝人沒有設定標準,對其慎用或封殺就無法執行,相關精神自然也就形同虛設了。因為“劣跡”的確是一個較空的概念,期待總局進一步的闡釋與限定。
  客觀來說,總局以電話的形式傳達精神,而不是以文件的形式進行規範,可見總局仍是很謹慎的;而用“慎用”而非“封殺”一詞,可見也是留有餘地的,即不想一棍子打死一群藝人,也會給其改過自新、東山再起的機會。
  對於“封殺藝人”,有人認為,現在出事的官員都能火速復出,為什麼連一個藝人都不放過呢?娛樂圈需要“大掃除”,當然也應歡迎改過自新的藝人。以吸毒為例,《戒毒條例》第七條規定,戒毒人員在入學、就業、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。吸毒如此,其他劣跡亦然。但是,措辭是“戒毒人員”,可見是改過自新的吸毒人,而不是剛剛吸毒被抓的人。同樣,對於改過自新的劣跡藝人,也需要開一扇制度後門,如此才更加公平,也更能令人信服。
  很多人都認為,藝人的劣跡有法律法規管著,再次進行懲戒有“法外私行”之嫌,這樣的說法看起來很有道理,但卻是站不住腳的。畢竟,法理之外更有公序良俗,行業自治、道德約束等,並不是“法外私行”,不過是對公序良俗的一種呵護罷了。假若我們沒有必要的行業自治,明星吸毒、嫖娼後立馬出現在熒幕,多少有點“以醜聞刷名氣”的嫌疑,若為影視劇造勢了,其後續的負面影響及其帶來的模仿效應,後果是不堪設想的。就此來說,總局建議“慎用劣跡藝人”,大體方向無疑是正確的。
  在如今這個時代,藝人比大師更容易成為全民偶像,為了讓大眾的審美回歸正確的方向,“慎用劣跡藝人”是一種及時的提醒與督促。  (原標題:什麼樣的“劣跡”藝人該被封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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